微信是现代社交 必不可少的工具 但你知道吗? 在微信群里 随手发布一个视频 就可能摊上大事 近日,在“净网2019”专项行动中,一男子因涉嫌持有、传播暴恐音视频,被重庆南岸警方行政拘留15日。警方提醒,对暴恐音视频要坚决做到不下载、不转发、不保存。 案件回顾 近日,重庆南岸警方发现网民“虎头”在微信群传播一段国外爆恐分子枪击人质的视频,经与公安部暴恐音视频库比对,认定该视频为暴恐视频。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李某(男,26岁,重庆南岸人)系重庆一科技公司员工。李某被查获后,对在微信中收藏和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涉嫌持有、传播暴恐音视频,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新闻链接:什么是暴恐音视频? 国家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一)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二)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三)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四)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2)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3)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网警提醒 部分网友因猎奇、寻求刺激 博取关注或恶搞他人 将“暴恐音视频” 发到QQ群、微信群、网盘等网络空间 这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在网上看到暴恐音视频 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坚决不下载、不转发、不保存 提醒其他网民也不要转发 向有关平台运营方投诉 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广东网警巡查执法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