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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交易转让房产逃避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
汕头信息 2021-10-14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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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在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前以虚假交易方式向他人转让房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交易行为。债务人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将房屋转让,造成债务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用于偿还债务,债 ...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在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前以虚假交易方式向他人转让房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交易行为。



债务人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将房屋转让,造成债务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用于偿还债务,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该交易行为。



2010年至2019年间,刘某某先后向梁某某借款59万元。因刘某某未能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梁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向肇庆市怀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3月,法院判决刘某某返还梁某某借款本金59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梁某某于2020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发现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刘某初系刘某某之子。2019年10月30日,刘某某、刘某初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刘某某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刘某初,转让价格为33万元。2020年8月7日,梁某某以刘某某转让房产系逃避债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转让合同。



肇庆市怀集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初未就购房资金的来源、支付时间等证明房屋交易是否真实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且刘某初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将33万元购房款实际交付刘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认定刘某初与刘某某未发生真实的房屋交易事实,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某与梁某某的借款债务发生在前,在该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刘某某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极大地削弱了其偿债能力,造成刘某某名下无其他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侵害了债权人梁某某的合法权益,梁某某请求撤销刘某某的房屋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刘某初不服,提起上诉。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既是个人安心立命的根本,也是社会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诚信缺失的个人将失去他人的认可,诚信缺失的社会将失去和谐发展的基石。本案通过对房屋交易价格、资金来源、资金交易的方式等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了债务人虚假转让房产的事实,对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撤销,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请谈谈对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理解及适用。



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当债务人的财产因不当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给债权带来损害时,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事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增加了多种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为规避债务有上述行为的,可通过提起撤销权之诉获得救济,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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