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多个环节。 《规定》经8月24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 《规定》指出,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对以上所列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决策机关、决策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规定》提出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规定》指出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 《规定》明确了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的相关职责,提出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根据《规定》,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2021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通过政府立法规范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作为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部政府规章立法,《规定》的出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将起到“以点带面”的杠杆和牵引作用。有利于加快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来源 :广东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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