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院民二庭审判一宗合同纠纷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以来,我院坚持以深学促实干,牢固司法为民服务理念,积极为群众、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持续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实现党史学习教育与审判工作互融双促。近期,我院民二庭审理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反诉原告)在判决生效前主动全额履行了案款七百多万元,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反诉被告)甲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乙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原告(反诉被告)甲公司遂向我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货款及其它费用共计八百多万元,被告(反诉原告)乙公司则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甲公司支付损失及其它费用共计一百多万元。法官多次同原、被告双方沟通调解,但双方均剑拔弩张,不肯退让。由于双方系长期交易,证据材料较多,在第一次庭审时,合议庭给足双方充分举证和发表意见的时间,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调解,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再给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间。期间,主办法官因势利导,耐心地释法答疑,尽力化解双方矛盾,让双方当事人对妥善解决纠纷树立正确的认识,为依法判决做好铺排工作。 法官在先行调解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双方的心理预期,分步化解纠纷,做足做细双方沟通工作。最终我院根据查明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反诉原告)乙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甲公司货款七百多万元,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在判决生效前主动全额履行了案款七百多万元。审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ND 编辑:郑曼婷 原创版权为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所有 转载需经同意并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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