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停放状态时造成第三者损害,保险公司以停放车辆不属于使用状态为由主张免除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车辆停放期间造成第三者损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梁某于2017年11月16日为自己名下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度为50万元。2018年11月7日3时许,梁某的车辆在茂名某广场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燃,导致相邻停放的汽车及部分建筑受损,造成损失21万元。茂名某广场开发商某苑地产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某苑地产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抗辩称案涉车辆是在停放期间发生事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责任。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车辆在停放状态下发生自燃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驶和停放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两种必然状态,仅以行驶定义使用过程是不恰当的。此外,在梁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未将车辆使用限定为“行驶中”的情况下,亦不应作出对被保险人不利的解释。案涉车辆在停放的状态下发生自燃意外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保险人的缔约能力和缔约地位均具有优势,容易导致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失衡,在保险责任范围认定和免责事由条款的拟定上尤为明显。本案从车辆使用的客观情况出发,明确保险车辆停放期间造成第三者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对规范保险条款理解有积极意义。 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你审理本案的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不断扩大,各类保险纠纷日渐增多。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等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说明程度必须达到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必须符合专业意义。不符合专业意义的,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主张车辆停放状态不属于车辆使用,不符合车辆使用的客观情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郑曼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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