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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汕头信息 2021-9-3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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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保险人认可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标的地址的认知与判断并同意承保,构成禁止反言。案例索引: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507民初595号案情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被告:汕头市 ...






要点提示

保险人认可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标的地址的认知与判断并同意承保,构成禁止反言。

案例索引: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507民初595号


案情

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被告: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1日,被告通过原告的代理机构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某保险公司填写《团体建设工程投保书》《合同书》和《团体投保声明书》的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王某生私人综合楼”和施工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北港村某片区某路”等内容后交由原告盖章。

2018年12月14日,原告收到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并送达被告。保险单写明:投保人为被告,投保险种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和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施工项目名称:王某生私人综合楼;施工地址:汕头市澄海区凤翔北港村某片区某路;施工建筑总面积2,010平方米,保险费共12,060元;被保险人数100人;保险期间为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

2020年2月4日,王某裕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北港村某片区某号至某号王某自建房工地施工时因跌落地面而死亡。2020年9月7日,王某裕的三个法定继承人向汕头市金平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判决本案原告赔付王某裕三个法定继承人保险理赔款500,000元。本案原告不服判决向汕头中院上诉后向龙湖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

另查明,“王某生私人综合楼”实际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北港村某片区某号至某号。


裁判

龙湖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首先,案涉的《团体建设工程投保书》《合同书》上和施工项目名称“王某生私人综合楼”和施工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北港村某片区某路”等内容均是由某保险公司填写后交由原告盖章,并非被告故意提供虚假保险标的向原告投保;其次,被告也不可能为一个不存在的工程进行投保,其交纳保费投保必有相应的保险内容,可见被告并不存在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最后,原告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在被告投保时没有对投保的施工地址和工程情况进行查勘就出具了保险单同意承保并送达被告,实际上是认可了其保险代理机构某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地址、状况等投保风险的认知与判断,原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向被告表示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综上,原、被告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被告没有提供虚假的保险标的向原告投保的故意

本案原告的代理机构为某保险公司,原告投保所需要填写的《团体建设工程投保书》《合同书》和《团体投保声明书》,包括施工项目名称“王某生私人综合楼”和施工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北港村某片区某路”等均为某保险公司填写,某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施工地址填写错误,而在某保险公司填写的施工地址同片区有实际的施工地址。因此,被告没有提供虚假的保险标的向原告投保的故意。

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不构成重大误解

原告起诉提出的理由是被告在投保时向原告提供了虚假的保险标的,导致原告在保险标的真实性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从保险代理关系看,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有保险人来承担。对某保险公司填写的《团体建设工程投保书》《合同书》和《团体投保声明书》,本案原告进行盖章确认,被告也交纳了相应的保费,原告以自己的行为实际上认可了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标的地址的判断。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不构成重大误解。

三、原告明知投保单上填写的地址与实际施工地址不一致而承保,构成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中对于有关重要事实作出错误的陈述或者行为向投保人表示保险合同有效,投保人对此合理依赖,之后不能以此等事由否认保险合同效力。禁止反言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该规定,禁止反言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禁止反言通常因保险代理人的原因产生。保险代理人为增加保费收入以获得更多佣金的需要,可能不会认真审核标的情况,而以保险人名义对投保人做出承诺并收取保险费。一旦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即使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款,也不得解除合同。因为保险人放弃了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的权利。禁止反言的限定,不仅可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本案原告基于对某保险公司作为代理机构的信赖,未对投保标的进行现场查看而同意承保,实际上是认可了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标的地址、状况等投保风险的认知与判断,应当推定原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向被告表示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即使投保单上填写的地址与实际施工地址不一致,原告不得以地址出错提出撤销合同。

作者:陈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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