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龙湖区教育局召开校外培训机构“双减”工作会议,就如何贯彻执行“双减”政策、加强培训机构治理、全面减轻学生过重的校外培训负担等进行工作部署。区教育局有关领导,教育股、督导室负责人,龙湖区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局教育股工作人员从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教师管理、招生收费和宣传广告六个方面对“双减”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和宣传,并明确提出相关的工作要求。局督导室负责人就如何贯彻落实“双减”政策要求、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督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部署。 最后,区教育局徐伟能副局长就“双减”政策的贯彻落实作了进一步的强调,并对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提出要求: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双减”文件精神;二是要及早谋划,尽快确定机构发展方向;三是要依法依规,全面规范自身办学行为。 会后,各培训机构负责人纷纷表示,将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全面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双减”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附: 关于龙湖区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双减”政策的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坚决做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龙湖区教育局现就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双减”政策的要求如下: ◆ 一、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周一至周五的培训时间不得晚于晚上8:30。 ◆ 二、无办学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相关培训业务。 ◆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不得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 ◆ 四、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 五、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 六、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 七、收费期限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和60课时,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八、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 九、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龙湖区教育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双减”政策、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违规开展教学教育活动、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欢迎广大市民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88831211、88995557。 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 2021年9月2日 资料来源:区教育局教育股 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公众号 · 编 辑 · 乐扬·MM 长 按 二 维 码 关 注 公 众 号 ———“图说我们的价值观”公益广告——— ▼ |
2014-06-23
20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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