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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收监!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撤销缓刑案件
汕头信息 2021-9-2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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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撤销缓刑案件,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对罪犯林某宣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9日,罪犯林某因犯受贿罪被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近期,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撤销缓刑案件,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对罪犯林某宣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8月19日,罪犯林某因犯受贿罪被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由濠江区司法局依法对林某实行社区矫正,至2021年2月18日罪犯林某缓刑考验期已满。

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罪犯林某在2019年11月8日和11月19日上传非本人照片至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且多次违规关闭手机,濠江区司法局遂于2019年12月5日决定给予林某第一次警告。2020年3月10日林某越界至潮州市,且多次违规上传照片至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濠江区司法局于2020年3月23日决定给予林某第二次警告。2021年5月份,有关部门经排查,发现林某于2021年1月21日乘坐动车从东莞到汕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认为罪犯林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于2021年6月15日书面建议濠江区人民法院撤销对林某的缓刑。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刑法和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脱离监管,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提醒
被判处缓刑实施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遵守刑法和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否则尽管已过缓刑考验期,也照样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实刑,社区矫正对象当引以为戒。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如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法院对罪犯判处缓刑,本是因为考虑到罪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罪犯本人应该珍惜机会。

此外,以下五种情况均为撤销缓刑的依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信息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作者:林燕芳 魏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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