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法院 “广东法院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 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 扫描二维码进入观看 NO.1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30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6月4日,原告还清所有贷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原告在企业融资、市场合作等方面多次受到拒绝,经了解得知,系因被告将原告上述贷款的风险分类标记为“关注”并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原告的企业信用报告出现前述非正常类的贷款信用信息所致。鉴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证明》也确认原告在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拖款、欠款情况,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更正要求,将贷款风险分类调整为“正常”,但交涉无果。被告拒不将贷款风险分类调整为“正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的损失,为此,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NO.2 争议焦点 在原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后,被告对原告的贷款风险分类仍标注为“关注”是否存在过错。 NO.3 涉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月3日9:00开始直播 敬请关注! End 版权声明:版权归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所有,欢迎转发并注明出处,修改、改编本公众号内容需版权人同意。 |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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