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类型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出于自己无需与被害人直接接触的侥幸心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便利,终将受到法律惩处。近期,我院审理了被告人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摘要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的同事詹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让被告人陈某办理1张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使用,并承诺支付其报酬600元。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涉案人詹某使用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办理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詹某使用,并收取现金600元。期间,据公安部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反馈,被告人陈某上述工商银行卡账户涉及诈骗被害人廖某等多宗犯罪。经查询,该银行卡账户帮助支付结算金额315482.86元。同年9月上旬,詹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让被告人陈某办理1张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租借给其使用,并承诺每月支付租金600元。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詹某使用其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于9月11日到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补办1张其之前遗失的银行卡,同时办理了1张手机号码卡,并将该手机号码与该银行卡进行捆绑,后将两卡一并交给詹某使用。10月24日,詹某表示要以1600元买断被告人陈某租借给其使用的上述银行卡,被告人陈某同意后,詹某于当晚通过微信支付转账1600元给被告人陈某。11月12日,根据公安部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反馈,被告人陈某的上述银行卡涉嫌犯罪被冻结。经查询,该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4342008.71元。该账号涉及被害人唐某等多宗电信网络诈骗。11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我院认为 Law 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ND 编辑:郑曼婷 |
2014-06-23
20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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