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8日中午,在金平区长贵苑小区某小卖部前,两把菜刀突然从天而降,把小卖部门前遮阳网的绳子给砍断了。光天化日,居然有菜刀掉落,这可把小卖部里的人吓了一大跳。这要是砸到人,后果肯定不堪设想。那么,这两把菜刀究竟从哪来呢? 点击观看完整视频↓↓↓ 在小卖部看店的林某是当天的目击者,事发当天中午1点多,林某在自己家开的小卖部,看到楼上有人泼水下来。 过了一会儿,又听到了两声响声,应声而下的还有她小卖部门口一张黑色的遮阳网,绳子被砍断,垂了下来。地上赫然出现两把菜刀,林某就将较大的一把捡回店内。 林某表示,当时她丈夫陈某在午睡,陈某一醒,她就赶紧将这件事告诉了陈某。陈某就把另外一把菜刀也捡回店里,然后报警。 警方到场处警,并查明抛掷两把菜刀的人,就是居住在该栋楼上704房的彭某福,而彭某福抛掷下来的东西,除了两把菜刀,还有一把蓝色扫帚。那么,彭某福为何要漠视公共安全,从7楼往楼下扔菜刀呢?彭某福的辩护人表示,事发之前,彭某福喝了半斤散装的米酒,当时酒后神志不太清醒。 而根据小卖部店主陈某的证词,事发前,他跟别的住户在小区榕树下聊天,当时彭某福想要一块聊天,但是因为彭某福满身酒气,陈某便赶他离开,随后他就跟彭某福发生争吵。 彭某福回到家里之后,依然愤愤不平,就从7楼的高空往楼下泼水,并扔了一把扫帚、两把菜刀。 小卖部店主陈某表示,因为平时彭某福经常酒后往楼下泼水和扔杂物,影响邻居正常生活,他早已跟彭某福产生过矛盾。对于高空抛物这件事,其他邻居也知情的。根据长贵苑住户翁某的证词,彭某福从阳台扔下菜刀后,就躺在阳台的防护罩上呼呼大睡。 彭某福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今年6月23日,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福犯高空抛物罪,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 那么,什么是高空抛物罪呢? 金平法院许昀说:“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高空抛物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高空抛物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天降横祸”成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安全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各地高空抛物事件酿成的惨剧频繁见诸媒体,引发公众强烈愤慨,呼吁追究高空抛物者法律责任的声音愈发强烈。高空抛物罪,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许昀说:“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立法工作机关经与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考虑到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故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将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以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致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 “高空抛物罪”与既有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哪些区别呢? 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 (1)高空抛物罪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行为危险性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具体危险,而高空抛掷物品虽然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但不具有现实的、紧迫的高度危险性,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实际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存在一定差距,不具有完全相当性。 (3)量刑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点刑为三年有期徒刑,高空抛物罪的量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二的规定,犯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那么,哪些情形才属于“情节严重”呢? 许昀说:“高空抛物,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的;等等,具体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金平法院表示,在司法适用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比如抛物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抛掷物的具体情况;抛物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即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的实际情况或可能性。还有抛物行为发生的次数、动机、行为人前科情况等。 金平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福从建筑物高空抛掷菜刀等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彭某福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 金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福因琐事故意从建筑物高空抛掷菜刀等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不仅妨害正常社会管理秩序,还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且该案发生于2021年3月18日,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之后,应依法适用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的现行刑法,被告人彭某福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金平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彭某福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警示· 本案依法对高空抛物现象进行惩处,以刑法规制来守护人民群众头顶的安全,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让群众警醒高空抛物行为,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摒弃侥幸心理,让每一名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时刻保持对法律规范的信仰,以及对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的敬畏之心。 “天降垃圾”“天降菜刀”等高空抛物行为,令人防不胜防。治理城市上空乱象,一方面要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依靠法治,让行为人付出应有代价。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更让“高空抛物”无所遁行,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其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汕头橄榄台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