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如下 一、居民进入零售药店,须戴好口罩,配合药店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并出示健康码,体温超过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的,不能入店购药,请药店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社区“三人小组”,由社区“三人小组”到场处置。 二、居民体温正常且持健康码“绿码”购买非《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的,可按正常流程购买。 三、居民体温正常且持健康码“绿码”购买《目录》内药品的,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问询和登记,并如实提供以下信息,药店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居民购买《目录》药品的登记信息上传广东智慧药监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1.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等。 2.14天内是否在中高风险区、封控区域内停留或境外旅游史。 3.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 4.如代为他人购药的,应同时如实提供实际用药人的上述真实信息。 5.药店工作人员应如实登记居民购买药品通用名称、数量和用途。 四、网络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内药品仍实行“网订店取”,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不得向收货地址位于中高风险地区城市的个人消费者销售《目录》内药品,请有需要的市民到附近零售药店按指引购买。 五、确实不能出示健康码的老年人等特殊居民,购买非《目录》药品,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测量体温,按指引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六、零售药店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销售《目录》药品实名登记和问询服务,提升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各级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购药安全。 七、防疫工作重如泰山,请广大居民和零售药店支持理解,共同做好相关疫情联防联控措施。 版权声明:版权为汕头融媒集团所有,转载须经授权。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雅斓校对/肖卫东编审/盛 珩编发审核/汕头融媒集团移动媒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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