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少奇出席了在北京中山公园中山堂召开的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刘少奇在讲话中提出:“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我们的国家,就是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从目前公开的资料来看,这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最早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的表述,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这样的定位,在新中国政权建设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51年9月,中央召开华北地区的县长会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董必武在会上作了《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之所以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是因为只有它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二是因为它不是倚靠从前任何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它一经宣告成立,就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它的批准,或由它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10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彭真来到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全体党员会议上祝贺会议成功,他在讲话中明确提出,我们把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民代表会议定成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什么要定成“根本政治制度”呢?彭真说,第一,它是全国人民的基本的组织形式,只有通过它才能把四万万七千五百万人民组织起来,离开它,人民组织不起来。第二,它是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基本路线。老百姓管理政府靠人民代表会议,政府把老百姓动员组织起来做事情也靠人民代表会议。这是从目前公开的资料中,我们查到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最早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表述。它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和“政治”精准的定位,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历史上具有指示方向的重要作用。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由下至上系统建立起来。在这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在这一宪法性文件中,刘少奇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采用这种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他进一步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在庄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通过宪法草案报告这一宪法性文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了正式规范表述,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政治定位和决策。此后统一使用这一表述。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这里走来》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编写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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