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754 - 88943210
  • 0
首页 汕头新闻 汕头税务 查看内容
三部门明确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汕头信息 2021-5-22 20:29
4925 0
摘要: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 ...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

  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推荐阅读



关于汕头市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网上预约制度的温馨提示



全年免费!2021年发票邮递服务贴心到家






你点的每个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全部评论

关于我们|帮助中心|法律声明|诚聘英才|联系我们|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APP下载|

Copyright © 2002-2023, Hepan.com Cloud.    Powered by hepan.com Discuz!X3.4    粤B2-20080418 粤ICP备11103827号 |网站地图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754-88943210 举报邮箱:help@hepan.com 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900号

GMT+8, 2025-1-22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