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推荐阅读 关于汕头市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网上预约制度的温馨提示 全年免费!2021年发票邮递服务贴心到家 你点的每个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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