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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残联2019年度培育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创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5-20 03:42| 发布者:汕头信息| 查看:5975| 评论:0

摘要:汕头市残联2019年度培育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创业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有关部署,加快推进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为残疾人办实事中“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创业项目培育”任务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国 ...




汕头市残联2019年度培育扶持残疾人

集中就业创业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有关部署,加快推进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为残疾人办实事中“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创业项目培育”任务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对象及标准

汕头市辖区内已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创业的民办机构(企业或社团等法人单位,下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个机构按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给予5000元/人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类别及条件

(一)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本市依法登记的民办机构,手续完备,经营合法;

2、在本市辖区内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场所属自有或租赁(租赁期2年及以上);具有与劳动生产项目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含适合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3个月以上;

4、提出申请的前一个月已实际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就业不少于5人,并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已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没办理社会保险的需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名确认系自愿不办理);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已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的劳动报酬;

7、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

(二)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初创企业(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且法定代表人为本市户籍残疾人;

2、在本市辖区内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场所属自有或租赁(租赁期2年及以上);具有与劳动生产项目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含适合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3个月以上;

4、提出申请的前一个月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3人及以上(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并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没办理社会保险的需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名确认系自愿不办理);

5、已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其他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本市依法登记的民办机构,手续完备,经营合法;

2、在本市辖区内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场所属自有或租赁(租赁期2年及以上);具有与劳动生产项目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含适合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3个月以上;

4、提出申请的前一个月已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10人及以上,且占机构在职职工总数25%及以上,并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没办理社会保险的需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名确认系自愿不办理);

5、已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申报及核准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于2019年8月底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汕头市长平路89号市残联10楼,电话:88238624)申报:

1、《汕头市残联2019年度培育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创业项目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证件;

3、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安置就业创业残疾人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5、残疾员工花名册(附件2),残疾员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属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残疾人证;属其他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类别的,需提供在职全部员工工资表(提出申请的上一月度);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残疾员工工资凭证(提出申请的上一月度);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或者残疾员工本人(或监护人)自愿不办理社会保险的亲笔签名声明书;

7、能够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核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服务中心受理后,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符合扶持培育条件的,提交教就科进一步审核。审核通过的,教就科加具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拨款及监督

  经批准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财务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接受扶持的机构,其扶持资金须用于改善残疾职工生产生活状况,包括场地建设、无障碍改造、购置维修生产设备、残疾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补贴等,并接受市残联、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对通过采取虚假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变相收回支付的工资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扶持资金的,市残联将依法追回拨付资金,相关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市残联任何项目资助,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其他说明

(一)本方案所述“残疾人”,指持有残疾人证人员及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且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创业者可不受年龄限制)。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二)本方案的制订实施,旨在贯彻落实2019年度为残疾人办实事“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创业项目培育”项目,因资金管理拨付等条件限制,有意申报的机构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即2019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汕头市残联2019年度培育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创业项目申报表(本表可于汕头阳光助残网址https://www.ygzcapp.com/portal.php下载)

2、残疾员工花名册(本表可于汕头阳光助残网址https://www.ygzcapp.com/portal.php下载)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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