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汕头龙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多宗与驾驶证考试作弊有关的案件,对被告人杨某涛等32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被告人许某玲等24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黄某宝等3人代替考试案的共55名被告人宣告有罪判决,对其中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拘役六个月和并处罚金,对51名被告人判处罚金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玲等24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龙湖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许某玲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同案人廖某(另案处理)通谋,分工合作,在汕头市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进行作弊,为未参加考试的学员(以下简称“买证”学员)非法获取国家机动车驾驶证(C1、C1E)。 异地“招考”资料造假 被告人许某玲利用其在福建省安溪县经营的驾驶员培训点,接受“买证”学员的报名,并向每个“买证”学员收取“买证”费用。同案人廖某等人则负责将“买证”学员的身份证上照片变造成替考人员的照片,并提供虚假体检证明、临时居住证等报考资料。 本地报名安排“抢手” 随后被告人许某玲把“买证”学员的报考资料提供给汕头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办理国家机动车驾驶员报考手续,最后由同案人安排组织替考人员到汕头进行机动车各个科目进行考试。 至案发,被告人许某玲、黄某钦、同案人廖某帮助被告人陈某环等多名“买证”学员通过替考方式非法获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另经查明,被告人许某玲为非法牟利,直接作为代考人为“买证”学员代替考试,从而使他们非法获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 夫妻“合作”非法牟利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环等学员分别在12000元至20700元价格区间向被告人许某玲等交付 “买证”费用。至案发时止,被告人许某玲在为“买证”学员非法获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的过程中,非法牟利共约10万元。 期间,被告人黄某钦在明知妻子即被告人许某玲利用其福建省安溪县经营的驾驶员培训点招收“买证”学员的情况下,协助招收接受“买证”学员报名、收取费用、带“买证”学员照相、办理异地转证等事项。 法院判决 龙湖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许某玲、黄某钦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跨省作弊,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陈某环等22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代替考试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自首、悔罪等情节,龙湖法院判处被告人许某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黄某钦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一万元。 相关法条 组织作弊考试罪、代替考试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的罪名,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组织作弊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到上述案件中,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属于国家考试,55名被告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为了非法牟利,组织“枪手”代替他人考试作弊;为了省事,花钱作弊“买证”,请人代替考试,最终受到依法制裁惩罚。 END 来源: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