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0〕10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和《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扩大我市镇(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确定了252项可以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确定实施镇(街道)的基础上,决定通用目录范围内的具体职权清单及实施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市、区(县)两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镇街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镇街接得住、用得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帮助解决各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镇(街道)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附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8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汕头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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