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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汕头交警 2021-3-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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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全面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市民文明交通意识,确保市民出行畅通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 ...



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全面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市民文明交通意识,确保市民出行畅通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拼装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扣车、记分、罚款;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二、严禁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罚款200元,记2分;严禁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者,处罚款200元;严禁摩托车安装改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违者,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从严处罚。

      三、严禁违反规定停车。违者,处罚款200元。妨碍正常通行的,依法拖离现场。

      四、严禁非法占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违者,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元。

      五、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依法扣车,驾驶摩托车等非汽车类的,处罚款1000元并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汽车类的,处罚款1500元并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严禁驾驶机动车飙车、追逐竞速。违者,处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处罚款2000元,暂扣六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违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禁泥头车在未完全密闭的状态下运输渣土、砂石等物品。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处理。

      十、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闯红灯、越线、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处罚款200元,并按规定分别对驾驶人记12分、6分、3分。

      十一、严禁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进入机动车道、随意横穿马路、翻越护栏、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要求劝导交通、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十二、因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等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积极自行清理,严禁上路行驶;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依法报废车辆。

      十三、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的管理和指挥。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者,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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