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为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全面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市民文明交通意识,确保市民出行畅通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拼装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扣车、记分、罚款;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二、严禁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罚款200元,记2分;严禁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者,处罚款200元;严禁摩托车安装改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违者,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从严处罚。 三、严禁违反规定停车。违者,处罚款200元。妨碍正常通行的,依法拖离现场。 四、严禁非法占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违者,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元。 五、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依法扣车,驾驶摩托车等非汽车类的,处罚款1000元并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汽车类的,处罚款1500元并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严禁驾驶机动车飙车、追逐竞速。违者,处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处罚款2000元,暂扣六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违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禁泥头车在未完全密闭的状态下运输渣土、砂石等物品。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处理。 十、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闯红灯、越线、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处罚款200元,并按规定分别对驾驶人记12分、6分、3分。 十一、严禁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进入机动车道、随意横穿马路、翻越护栏、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要求劝导交通、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十二、因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等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积极自行清理,严禁上路行驶;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依法报废车辆。 十三、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的管理和指挥。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者,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4日 -END-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