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人代会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经潮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六、出席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委员; 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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