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了打好打赢枫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击战,严惩恶意排污,狠打环境问题背后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提供线索,检举揭发枫江流域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存在偷排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二、电镀、电解、阳极氧化、线路板、漂染、洗水、化工、造纸、冶炼、制革等重污染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四、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含小印花、非法洗水、非法水溶)、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严重污染环境的;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仍擅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 五、已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或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或被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启用被查封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 六、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八、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或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九、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 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十一、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的; 十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下转02版) (上接01版) 十四、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的。 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可匿名兑奖);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实施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举报电话:13828367868(市生态环境局); 13828355368(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 13828353268(市生态环境局枫溪分局)。 微信号:CZHB12369 潮州市扫黑除恶办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