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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河畔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修订《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答记者问 ...

2020-12-25 00:00| 发布者:admin| 查看:730| 评论:0|原作者:大华网|来自:大华网

摘要:发展绿化事业 建设宜居城市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修订《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答记者问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0月28日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进一步发展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面貌,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自2012年1月实施以来,为我市城市绿化发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要求,部分管理方式和措施发生了变化。《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新需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

  问:《条例》对保护城市绿地作了哪些新的制度设计?

  答:绿地是城市之“肺”。把绿地保护好,既是宜居城市市容市貌的外在体现,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条例》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城市绿地总量越来越多、越来越好。一是适应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新要求,使用了“城镇开发边界”的概念,更加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空间资源。二是将“保证城市绿化面积逐年增长”作为一项法律要求规定下来,依法护绿管绿。三是增设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规定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永久保护的绿地,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方案向社会公示、举行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和备案。

  问:这次修订《条例》,对建设项目绿化指标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鉴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已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作了详细规定,《条例》删除了与省条例相重复的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不低于省的有关标准执行。”

  问:这次修订《条例》,对城市绿化审批管理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目前我市正在进行简政放权改革,将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下放到区(县)、部分县级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由镇(街道)实施。为了更好地适应城管领域简政放权的改革需要,《条例》对城市绿化审批管理作出前瞻性的规定。鉴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对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管理,已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管理,作出衔接性、指引性规定,并为城管领域简政放权预留了空间:“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属市级管理的,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区(县)级管理的,向所在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事项作出调整规定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问:《条例》在解决损坏城市绿化行为突出问题上作了哪些新修改?

  答:针对在绿化管护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突出违法行为,《条例》进行了完善和规范。一是增加了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钉拴、捆绑物品、倚靠重物”、“在城市绿地内违法停放车辆”等禁止性规定,以更加有效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二是增加了违法修剪树木的禁止性规定,禁止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修剪树木,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问:《条例》在责任方面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一是对在城市绿地内违法停放车辆、采石取土、乱搭建,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焚烧物料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规定按照占用或者损毁、破坏的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是进一步落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规定“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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