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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二村原党支部书记杨家如充当涉黄组织保护伞典型案例 ...
admin 2020-11-24 09:14 |原作者: 大华网 |来自: 潮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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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典型案例  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治安主任杨家如于2016年下半年,将其位于仙二新路的三层楼房,以每年租金人民币8000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租给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

  ■ 典型案例

  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治安主任杨家如于2016年下半年,将其位于仙二新路的三层楼房,以每年租金人民币8000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租给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小陈”(毛某光),供卖淫女以及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居住。在该卖淫窝点人员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杨家如明知“小陈”等人在本辖区内实施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仍与该村村委委员杨某群一起,以村治安队的名义为“小陈”解决纠纷,使“小陈”能够继续顺利经营该卖淫窝点。2018年6月15日,杨家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家如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潮安区纪委给予杨家如开除党籍处分。

  ■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村干部协助组织卖淫,充当“黄赌毒”保护伞的违法犯罪案件。所谓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协助”,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杨家如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治安主任,忘记初心,忘掉职责,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辖区内的涉黄违法犯罪活动不但没有主动排查、主动上报、主动配合打击取缔,反而为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场所,在该卖淫窝点人员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还利用村治安队为组织卖淫人员“小陈”解决纠纷,使其能继续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触犯党纪国法,最终被追究党纪和刑事责任。

  ■ 案例警示

  透过这起案件,不难发现基层村级组织管理存在漏洞,村党支部、村委会对本村的生产经营、日常管理等环节存在监督严重不到位等现象,欺上瞒下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在新形势下,农村工作千头万绪,很多工作往往需要村干部去落实、去推进。村党支部书记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头雁”、基层战斗堡垒的“守卫人”,更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者,首先要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其次要不断增强自身纪法意识;再次要强化对农村“两委”干部的监督管理,让农村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纪法依据

  ①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曹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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