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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不慎致人死亡获刑

2017-4-26 10:02| 发布者:admin| 查看:149| 评论:0|原作者:大华网|来自:潮州日报

摘要:   本报讯近期,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在修车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  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将一辆装载货物的重型厢式货车停放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溪村某货运站。5月13日上午,被害人张某到货

  本报讯 近期,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在修车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

  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将一辆装载货物的重型厢式货车停放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溪村某货运站。5月13日上午,被害人张某到货运站提货,吴某遂上车准备倒车后将货车退出货运站卸货,因货车无法启动,吴某遂下车准备用螺丝刀插入货车马达接触口维修启动货车。吴某让张某帮忙抬起货车的驾驶室后,在没有确认车钥匙是否已拔出、手刹是否已拉起、退车档是否已回归空档的情况下,用螺丝刀插入马达接触口致货车启动并后退,致在货车旁的张某逃避不及而被货车右前轮碾压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协助抢救伤者并委托他人报警,还随医务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5月19日,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遂于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吴某一方已向张某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取得张某家属对吴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吴某在维修启动汽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吴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吴某予以减轻处罚。吴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以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车辆出现故障时必须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且维修前一定要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停放的状态。同时,提醒市民朋友不要在车后、车旁休息,或系鞋带、乘凉等,更不要让小孩在车后玩耍,以免发生意外。        (沈斌 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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