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4年10月29日下午3时,被告人余某在揭阳市普宁市流沙一酒吧向他人索要了一小包冰毒藏在身上以供自己及其岳父许某(已被行政处罚)共同吸食。当晚11时,余某驾车载许某途经沈海高速闽粤收费站公安检查站时被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小包。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现场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10.22克,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即使本人自己不吸毒,帮忙代购,携带、藏有毒品等行为也会构成此罪。 (林修佳 陈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