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晓珊)为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我市继续开展以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方式无偿资助科技创新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相应的补助。 据悉,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设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或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以及使用我市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平台的研发设备开展创新和研发活动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其中,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等)所产生的费用申请创新券后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他类别每家企业申请创新券后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均可为补助对象。同时,受补助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我市优先培育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申请科技创新券补助费用发生期限应在2016、2017年两个年度内。企业申领和兑换科技创新券须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